《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0 引 言
根据DL/T 5064—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生产安置方式分为农业安置(主要或部分依赖土地)、其他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投亲靠友安置,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社会(养老)保障安置方式是指不需要配置土地资源,通过定期定额发放社会保障金解决生活来源进行安置的方式。从DL/T 5064—2007中关于养老保障安置方式的定义可知,养老保障安置是社会保障安置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前提条件是移民自愿,必要条件是满足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DL/T 5064—2007,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应根据相关政策,结合移民年龄构成,通过移民意愿调查,确定社会保障对象,根据建设征地区实际生活水平,分析确定缴存和发放标准。而社会保障安置投资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安置移民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障金。由此可知,养老保障安置方式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地区的政策。
1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2009年8月17日,浙江省公布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首次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1]。
根据“264号令”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其中,政府承担比例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市、县政府出资低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当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时,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264号令”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2014年,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根据“19号文”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政府补贴资金由用地单位承担,首次对于划拨方式供地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资金(不低于总资金30%比例)由用地单位承担,需足额计入工程概算。
“19号文”还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由各地指定。
2017年,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59号文”规定,在保持原政府出资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人数,由当地政府以参保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提取5年的费用充实当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由此可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不足。
综上所述,浙江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从失地农民保障金的资金来源、参保方式、参保对象、参保标准等方面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执行和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 社会保障安置在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实践探索
社会保障安置在浙江省的实践与创新,既代表一种与征地政策捆绑的土地征收方式,又是一种与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水平、劳动力就业结构、移民收入水平、移民年龄和教育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安置方式[2]。作为一种目前在浙江省推广和主流的移民安置方式,在移民安置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条件约束性。主要适用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的规模和程度。对于东部抽水蓄能电站来说,建设征地一般规模不大,征收的耕地数量也较少,一般影响约几十公顷耕地,由此产生的生产安置移民或失地农民相对较小,对失地农民的农业经济收入影响也相对较少。因此,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具备客观的基础条件。
(2)地方经济和产业发展水平。东部抽水蓄能电站所在地区,相对中西部地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二、三产业经济在经济结构中占比较高,农业经济基本在三产中占比低于10%,生产安置人口基本也不以种地为生。因此,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具备客观的现实条件。